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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为社会急救医疗立规矩 阻碍救护车通行或受

来源:未知        浏览:21536 次        发布:2013-04-27
前不久,北京的一辆120急救车因遭遇堵车,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钟,导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死亡。今后,在沈阳阻碍执行急救任务救护车通行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
    前不久,北京的一辆120急救车因遭遇堵车,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钟,导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死亡。今后,在沈阳阻碍执行急救任务救护车通行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月24日,沈阳晚报获悉,《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草案)》正在沈阳政府法制网广泛征集社会意见,沈阳将为急救医疗立规矩。

  接到呼救3分钟派出救护人员

  按照办法草案,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都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急救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救治。

  而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除无待命车辆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外,应当立即调度,在3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出诊,以最短时间到达救治现场。

  无法确定身份急救部门垫付救治费

  社会急救医疗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急救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急救医疗费用。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伤病员,其救治费用由急救中心和急救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阻碍救护车通行或受治安处罚

  办法草案规定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社会急救医疗车辆应当主动让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放。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损毁急救通讯设施或者急救医疗设施、设备,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活动,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或者恶意拨打“120”特服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急救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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