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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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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整理        浏览:13530 次        发布:2024-06-25
为加强院前急救标准化管理,规范院前急救标准化流程,根据院前急救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流程,中心既往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依照中心原有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为加强院前急救标准化管理,规范院前急救标准化流程,根据院前急救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流程,中心既往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依照中心原有规定执行。

一、出诊人员在上班前必须做好急救车辆、药品、器械等本岗位当班所需装备的检查与准备,使各项装备均“上车”处于待命状态。

二、当班人员到岗后需向本分中心管理员报到,并由管理员负责在规定上班时间前5分钟之内对下一班次人员在计算机调度系统中进行“上班”操作。

三、由于出诊人员未到岗、车辆故障等各种原因导致急救单元无法处于随时出诊状态时,严禁进行“上班”操作,由此引发误派等情况由操作者承担责任。遇此情况管理员需立即向分中心负责人报告。

四、当分中心计算机无法正常使用或出现网络故障情况时,出诊人员的“上班”和“下班”操作须由本急救单元驾驶员在规定时间通过所在救护车上的GPS终端自行操作。

五、“120”指挥中心每日在8:05及17:05早晚两次对各分中心通过无线对讲系统进行点名,以对无线通讯系统进行测试。

六、出诊人员通过电台对讲时注意礼貌用语,不得通过电台交谈与急救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当出诊人员站内待命时,接到“120”急救指令后必须立即出诊,保证在接到指令后3分钟内救护车离站。途中待命时,接到指令后须立即驶向现场。

八、救护车驶向急救现场途中由出诊医生(只允许1人)坐在副驾驶位置,负责与急救现场联系与沟通,确认患者身份,了解病情,指导现场人员进行初期救治,并约定接车地点。

九、救护车到达约定地点见到接车人后,出诊医生负责首先核对患者相关信息,以确认急救对象。遇无人接车时,医生负责尽力设法与患家联系,并向“120”指挥中心报告。确实联系不上或家属退车的,向“120”指挥中心报告,得到“120”指挥中心返站指令后方可返站。

十、院前出诊过程中实行“医生负责制”,对患者的转送去向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十一、救护车在转送患者途中,医生、护士必需守护在患者身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随时作出相应处置。

十二、在急救现场对患者处置后,由护士负责收集各种医疗废物,并带回站内按照规定分类处理。使用过的空安瓿于每次处置后需经出诊医护共同核对无误后按医疗垃圾统一销毁。

十三、出诊结束后医护人员应首先补充前次出诊过程中所消耗物品,然后进行登记及相关医疗文书的书写。各项医疗文书应在当班完成。

十四、担架员在搬抬患者前确保固定带位置适宜、松紧适度、固定牢固。车辆行驶途中需将患者及担架固定于担架床上以保证安全。医生应负责指导担架员搬运患者,搬运患者时路况允许情况下医护应分立于担架(车)两旁观察患者病情及输液情况,协助平稳安全搬运。

十五、驾驶员负责在GPS系统上及时进行救护车运行状态变更操作。如遇GPS系统出现故障,驾驶员必须及时通过无线对讲系统或移动电话向“120”指挥中心进行“五报告”,即离站报告、到达现场报告、驶离现场报告,到达医院报告,驶离医院报告,并尽早保修。

十六、急救单元因故无法继续出诊时,医生负责立即向分中心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通知120指挥中心对车辆进行“暂停调用”操作,直到120指挥中心得到负责人或随车医生通知后方可解除“暂停调用”状态。与此同时,站长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集补充急救力量,保证急救能力不受影响。

十七、出诊人员“下班”由分中心管理员负责操作。下班后驾驶员要保证车辆整洁,各部机件处于完好状态,燃油在半箱以上。医护人员整理出诊箱内物品并使其均处于完好待命状态,护士负责对当班使用过的医疗器械进行充电,保证能够随时可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复制病历资料所需有关证明材料

(摘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20号) 第四条中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患者在沈阳急救中心就诊的证明材料,如出诊缴费收据、住院结算单、出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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