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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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3-04-24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院外会诊费及交通费、国内外信息网络远程会诊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院外会诊费及交通费、国内外信息网络远程会诊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医疗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双重脸,斜视矫正术、镶牙、牙齿矫治等项目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增智项目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婚检、求职体检、离境体检的费用;
4、各种预防行为的费用,如:各种疫苗及接种、预防用药、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费;
5、产后各种恢复期体疗等费用;
6、各种医疗鉴定费(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7、非疾病应用高压氧仓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 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各种背甲、腰围、颈围、骨托、肾托、牙托、疝气袋、护膝、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带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如:一次性导尿袋、人工肛门袋等。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治疗梅毒和淋病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近视眼矫形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在国外和港、澳、台等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项目类:
1、各种不育(孕)症和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毒品和麻醉药品成瘾症的戒毒费;
3、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
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
6、尸体存放及冷藏费;
7、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8、有责任主体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因刑事案件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因发生医疗事故采取补救性医疗措施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1、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诊疗设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2、使用未经卫生、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新的诊疗设备、新的检查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3、使用未经在市医疗管理部门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大型诊疗设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4、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1、挂号、院外会诊费及交通费、国内外信息网络远程会诊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医疗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双重脸,斜视矫正术、镶牙、牙齿矫治等项目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增智项目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婚检、求职体检、离境体检的费用;
4、各种预防行为的费用,如:各种疫苗及接种、预防用药、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费;
5、产后各种恢复期体疗等费用;
6、各种医疗鉴定费(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7、非疾病应用高压氧仓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 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各种背甲、腰围、颈围、骨托、肾托、牙托、疝气袋、护膝、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带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如:一次性导尿袋、人工肛门袋等。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治疗梅毒和淋病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近视眼矫形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在国外和港、澳、台等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项目类:
1、各种不育(孕)症和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毒品和麻醉药品成瘾症的戒毒费;
3、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
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
6、尸体存放及冷藏费;
7、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8、有责任主体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因刑事案件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因发生医疗事故采取补救性医疗措施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1、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诊疗设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2、使用未经卫生、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新的诊疗设备、新的检查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3、使用未经在市医疗管理部门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大型诊疗设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4、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外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