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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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3-04-25
一.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应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它科室不得擅自购销药品。 二. 药品采购工作必须执行辽宁省统一招标采购的有关文件,不得
一.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应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它科室不得擅自购销药品。
二. 药品采购工作必须执行辽宁省统一招标采购的有关文件,不得擅自违标采购,不得高于招标价格采购。特殊情况需请示上级部门再做决定。
三.药剂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
四.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本院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
五.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
六.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应将有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备案,并应相对固定。
七.严格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购进。
八.凡临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品种目录》、《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九.购进药品前,采购员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与供货单位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须标明有效期。采购员必须对供货企业的销售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签署的推销员委托书原件、推销员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十.购进进口药品,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该品种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该品种批号的口岸药检所《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供货方的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十一.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十二.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著明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
二. 药品采购工作必须执行辽宁省统一招标采购的有关文件,不得擅自违标采购,不得高于招标价格采购。特殊情况需请示上级部门再做决定。
三.药剂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
四.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本院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
五.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
六.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应将有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备案,并应相对固定。
七.严格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购进。
八.凡临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品种目录》、《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九.购进药品前,采购员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与供货单位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须标明有效期。采购员必须对供货企业的销售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签署的推销员委托书原件、推销员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十.购进进口药品,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该品种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该品种批号的口岸药检所《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供货方的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十一.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十二.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著明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