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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公告

沈阳急救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本站整理        浏览:19603 次        发布:2022-06-15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和受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和受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规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程序,使捐赠物资使用公开透明,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成立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下设三个工作组,即捐赠物资接受组、捐赠物资发放组、捐赠物资监督组。

第三条 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遵循原则: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㈡自愿无偿;

㈢符合公益目的;

㈣非营利性;

㈤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㈥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㈦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中心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㈠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㈡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㈢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培养;

㈣用于院前医疗急救领域学术活动;

㈤用于院前医疗急救领域科学研究;

㈥用于院前医疗急救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㈦用于其他院前医疗急救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中心不得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㈡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㈢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㈣与院前医疗急救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㈤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㈥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㈧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㈨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中心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中心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七条 捐赠人向中心捐赠,由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受理,中心其他各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八条 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综合预评估,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其预评估重点内容:

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㈡是否符合中心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㈢捐赠接受必要性及实施可行性;

㈣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㈤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㈥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㈦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㈧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㈨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㈩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捐赠预评估意见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确定意见后及时通知捐赠人,同意接受捐赠的履行相关手续,不予接受捐赠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中心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书面捐赠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㈠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㈡捐赠财产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㈢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㈣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㈤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㈥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㈦解决争议的方法;

㈧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培养、医疗急救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中心受赠的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四条 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原则上通过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办理相关手续或签订书面协议,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期间,接受捐赠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可以与捐赠资助人签订《捐赠物品接受证明》。

第十五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由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财务科)统一进行接受,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中心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由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接受,未通过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办理相关手续的,特殊时期可以对食品捐赠不做价值确认,但要做好清点、验收、登记造册以及捐赠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由财务科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应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特殊时间也可以由捐赠管理小组出具加盖法人单位公章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中心财务部门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中心接受捐赠财产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捐赠物资分配及使用必须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由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接受和发放,并履行相关手续,同时建立捐赠物资台账,制定发放明细表及部门使用台账,以便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中心通过沈阳急救中心官网,向社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公开受赠相关信息,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由中心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受理,如实给予答复。中心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内容:

㈠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㈡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㈢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㈣受赠财产情况;

㈤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㈥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㈦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㈧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中心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时间:

㈠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单位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㈡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

㈢捐赠协议约定的受赠信息社会公开时间;

㈣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中心建立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工作制度,中心捐赠物资监督组负责对捐赠管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情况将纳入中心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时中心将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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